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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B股本周可开户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明确规定
2001-02-27 来源:生活时报 陈志龙 我有话说

日前,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就市场准入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二、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账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三)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到该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股票账户。

三、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账户划转资金时,账户存款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账户存款余额;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相同的币种。

四、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账户或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内居民个人从B股资金账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汇,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现钞管理的规定以及其它现钞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从B股资金账户提取外币现钞。

五、非居民的B股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汇出境外、存入其在境内开立的合法外汇账户以及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非居民不得从B股资金账户提取外币现钞。

六、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资金划转和开立B股资金账户事宜应于2月26日起开始。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75号)和《关于清理B股账户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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